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纪委进一步深化“三转”,强化纪委专责监督职能,加强对学院“七个关口”、“四个领域”和重要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规范重要事项实施程序,防范和降低廉政风险,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完善学院监督体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基本建设及重大修缮维护、物资(服务)采购、招生录取、人事招聘、职称评审、选人用人、科研经费及涉嫌违纪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反映、涉及教职工的各种处理处分情况、学院纪委认为需报备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学院各党支部、各科室、系部,执行重要事项的,均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章 报备要求
第四条 凡执行重要事项的科室部门,需按要求向学院纪委报告相关情况、报送相关材料,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条 重要事项报学院纪委备案备查按事项实施的规定流程、步骤进行,重要事项执行部门填写《中共MK(中国)一站式服务官网纪律检查委员会重要事项备案表》(见附件),对每个环节均需报备有关情况和必要的书面复印材料,除涉密项目外,备案备查材料不予退还。
第六条 重要事项报学院纪委备案备查,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执行重要事项的部门和经办人要在进行申报、提交决策、审批、拨付款2个工作日前,在执行完每个环节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纪委报备有关材料。学院纪委发现项目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在收到报送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重要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备变动情况。
第七条 重要事项报学院纪委备案备查,应当做到有件必报、一件一报。凡属报送备案备查范围的,应当及时报送,不得不报、迟报、漏报。
第八条 重要事项报学院纪委备案备查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
(二)及时性原则。
(三)完整性原则。
(四)真实性原则。
(五)保密原则。
第三章 报备内容
第一节 基本建设及修缮维护的备案备查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需报备的基本建设,是指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及修缮维护项目。
第十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方式,强化对项目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管控和监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流程,降低廉政风险。
第十一条 基建管理部门向学院纪委报备基建及修缮维护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论证、申报审批、决策立项、组织实施和项目验收等环节。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及修缮维护报学院纪委备案备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前: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依据等;项目决策和立项情况,包括项目决策方式、决策过程、决策结果等;项目审批情况,包括项目的部门审批、分管领导审批、基建监管、招投标监管部门、规划部门审批等。
(二)事中:项目招投标情况,包括招投标过程相关材料、评标记录、评标结果、发布公示等;项目合同签订情况,包括项目合同、廉政合同、经办人员廉政承诺书等;项目执行实施情况,包括项目监理情况、实施进展和实施结果等。
(三)事后:项目验收情况,包括项目验收和专家意见、工程项目审计情况等;项目拨付款情况,包括监理材料、拨付款的审批材料、按合同工程进度进行付款情况等。
(四)学院纪委认为需要备案备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物资(服务)采购的备案备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需报备的物资(服务)采购,包括大宗采购单项单次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
第十四条 物资(服务)采购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方式,强化对采购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管控和监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流程,降低廉政风险。
第十五条 采购管理部门向学院纪委报备物资(服务)采购的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论证、申报决策、审批、招标投标、分配登记使用、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等环节。
第十六条 物资(服务)采购报学院纪委备案备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前:项目基本和申报情况,项目决策情况,包括决策方式、决策过程、决策结果等;项目审批情况,包括项目的前期论证、部门审批、领导审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等。
(二)事中:项目采购情况,包括采购过程相关材料、评标记录、评标结果、发布公示等;项目合同签订情况,包括项目合同、廉政合同、经办人员廉政承诺书等。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实施进展、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等。
(三)事后:项目验收情况,包括项目验收结果和专家意见等;资金拨付情况,包括资金拨付的审批材料、按合同工程进度进行付款情况等;资产入账、分配登记和使用情况。
(四)学院纪委认为需要备案备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 招生录取的备案备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招生录取适用于MK(中国)一站式服务官网各类招生录取工作的备案备查,包括本科、专科、专升本、“三校生”、联合办学及国际留学生等各类招生。
第十八条 招生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方式,强化对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有效落实监督职责和任务,对招生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十九条 招生管理部门向学院纪委报备招生录取情况,主要包括招生计划、招生录取和招生报到等环节。
第二十条 招生录取报学院纪委备案备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生计划分配及调整情况,包括招生计划基本情况、招生计划分配及调整的相关情况;招生会议研究情况,包括参会人员意见、研究结果等。
(二)招生录取情况,包括投档录取、信息管理、申请退档、转专业、补录和遗留问题处理等情况。
(三)新生报到情况。
(四)学院纪委认为需要备案备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 人事招聘的备案备查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人事招聘是指纳入学院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非编人员招聘,包括各类高层次引进人才。
第二十二条 人事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方式,强化对人事招聘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管控和监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降低廉政风险。
第二十三条 人事管理部门向学院纪委报备人事招聘情况,主要包括招聘计划、信息发布和资格审查、考试与考核、人员聘用等环节。
第二十四条 人事招聘报学院纪委备案备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聘基本情况,包括招聘方案、招聘程序等,招聘计划情况,包括招聘的岗位、数量、招聘的方式及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情况;招聘研究情况,包括人事管理部门计划招聘依据、相关审批情况、会议研究情况等;
(二)招聘信息发布及资格审查情况,包括公开发布招聘信息、资格审查等;考试和考核情况,包括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直接考核等。
(三)拟聘人员体检及公示情况,受聘人员签订合同情况;
(四)学院纪委认为需要备案备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节 职称评审的备案备查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职称评审主要指学院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二十六条 人事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方式,强化对职称评审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降低廉政风险。
第二十七条 人事管理部门向学院纪委报备职称评审情况,主要包括评审前、评审中、评审后等关键环节。
第二十八条 职称评审报学院纪委备案备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职称评审方案情况,主要包括申报条件、评审对象范围、材料提交要求等情况。
(二)职称资格申报条件审核情况,包括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审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审验情况等;职称评审情况,包括评审程序、评审过程、评审表决结果等。
(三)评审公示情况。
(四)学院纪委认为需要备案备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节 选人用人的备案备查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选人用人适用于学院权限范围内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第三十条 组织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方式,强化对选人用人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有效落实监督职责和任务,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降低廉政风险。
第三十一条 组织部门向学院纪委报备选人用人情况,主要是: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用环节,并延伸至干部试用期满考核环节。
第三十二条 选人用人报学院纪委备案备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基本情况,包括干部选拔任用的要求、条件等。
(二)民主推荐情况,包括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是否存在拉票等不良行为情况等;干部考察情况,包括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走访、同考察干部面谈、履行“凡提四必”等,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延伸考察等情况;讨论决定情况,包括发言表态、会议记录和讨论结果情况等。
(三)任用情况,包括任前公示、是否收到举报、任职谈话情况等;试用期满转正情况,包括试用期表现情况鉴定、群众满意度民主测评,是否正式任用等。
(四)学院纪委认为需要备案备查的其他内容。
第七节 科研管理的备案备查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科研管理适用于学院范围所有科研项目的管理及科研经费使用工作。
第三十四条 科研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方式,强化对科研项目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有效落实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降低廉政风险。
第三十五条 科研管理部门向学院纪委报备科研管理情况,主要是:项目申报、立项评审、中期评估检查或执行情况检查、项目结题验收等环节。
第三十六条 重要事项报学院纪委备案备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研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类型、申报要求、经费来源等。
(二)科研项目申报情况,包括申报限制条件、申请书审核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评审情况,包括立项依据、评审专家情况、评审投票情况及立项结果情况等;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科研经费预算设置、科研经费是否符合规定、科研经费使用明细情况等;科研项目中期评估检查或执行情况检查;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情况,包括评审专家意见、是否验收结题等情况。
(三)科研成果申报及科研奖励情况,包括成果呈报、专利审查、科研奖励等情况。
(四)学院纪委认为需要备案备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节 其他报备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院各科室、系部发现涉嫌违纪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反映,要及时向学院纪委报告报备。如发现涉及院领导的违纪违法违规问题反映,要做好保密工作,将材料原件径送学院纪委。
第三十八条 学院各科室、系部根据职能职责作出涉及教职工的各种处理处分情况,要及时向学院纪委报告报备。
第三十九条 重要岗位人员要根据组织规定,外出离岗、出入国境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要同时向学院纪委报备。重要岗位人员,是指学院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四十条 学院各科室、系部职工办理婚丧客事,要按照规定向学院纪委报备。
第四十一条 除上述列举的重要事项外,学院各科室、系部发现存在可能对学院建设、发展和学院形象、声誉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按相关要求向学院党委、行政报告外,需向学院纪委报备有关情况。
第四章 职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重要事项执行部门职责:
(一)督促重要事项实施部门严格遵守法、纪、规,提高重要事项决策科学化和执行规范化,负责对重要事项进行全程管理和监督;
(二)提供重要事项的有关政策依据和文件,严格按要求的内容和时限进行报备,并确保报备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三)按学院纪委的意见,对执行中不符合规定的问题进行纠正,完善流程,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要立即终止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院纪委职责:
(一)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及时指出重要事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错误、完善流程的意见。
(三)对存在明显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的,要立即提出终止执行要求,并向学院党委主要领导报告相关情况。
(四)受理涉及重要事项的投诉和举报,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和查处。
(五)建立和完善重要事项备案备查档案,加强对重要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四十四条 重要事项报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重要事项的实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执行重要事项报备的第一责任人,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学院纪委加强对重要事项备案备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瞒报、漏报、迟报、谎报的,视情况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认真执行重要事项备案备查制度的,学院纪委视情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处理;对故意瞒报、谎报重要事项,有意回避监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的,依照有关党纪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学院基本建设及修缮维护、物资(服务)采购、招生录取、人事招聘、职称评审、选人用人、科研经费相关管理制度中如有涉及到需向学院纪委报备的重要事项,报备要求和内容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中共MK(中国)一站式服务官网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表:中共MK(中国)一站式服务官网纪律检查委员会重要事项备案表.doc